2012年3月14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确定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证据地位。
视听资料是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如:录音笔、录像机等其他电子设备所记录可以重现案件原始声响、形象的录音录像资料和储存于电子计算机的有关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提供的信息,用来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视听资料是以图像和声音的形式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包括与案件事实,犯罪行为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实施反侦查行为有关的录音、录像、照片、胶片、声卡、视盘、电子计算机内存储的信息资料等。
在实际运用中,由于视听资料的主要特点决定了视听资料具有比其他证据所无法比拟的优点,但又存在着被篡改、伪造的可能性。我们应该正确的认识到视听资料所具有的优点与缺点,了解视听资料的物理属性以及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所形成的原因,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进行提取。
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形成和提取
(一)犯罪现场监控录像机提取的。近年来全国各地普遍在主干道路、公共场所等都安装了监控摄像机,如银行、高速公路、商场等地,该类摄像机有可能在案件发生时记录了当时的情形。在提取该录像资料时,1、必须按照法定程序2人以上;2、尽量收集原始录像带或计算机硬盘,不能收集原件的进行拍照、复制,注明出处及收存地方,由收存方签字盖章;3、允许的情况下对复制过程进行全程的录音录像以保证调取证据的合法性。
(二)犯罪现场直接获取的。科学技术的发展,技术产品的商业化、普遍化,小型隐蔽的录音录像设备遍地开花。该类技术设备获取录音录像资料时应分两方面进行,1、公民自行提供的。提取该类录音录像时就要求提供方将设备一并提交,使证据调取方能利用技术设备对录音录像资料进行完整性等事实上审查;2、侦查机关或执法部门提供的。由侦查机关派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须全程不间断秘密的录音录像,以保证录音录像的完整性。
(三)侦查机关自行产生的录音录像资料。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要客观、完整、全面的反映讯问的整个过程。
二、检察机关开展录音录像的应用
2006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在上述文件以及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实际运用的基础上,2014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规定中指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每一次讯问的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
这几份文件已经为检察机关如何做好视听资料的采集、提取等方面指明了方向,使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规范化。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提供了保障。是固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杜绝翻供,规范检察人员的讯问行为,防止刑讯逼供,对人权的尊重,促进文明执法观念的具体体现。
多媒体示证是将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中的各类证据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进行整理、保存后,在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以大屏显示的方法进行展示。多媒体示证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它也不属于视听资料,而是将案件相关的视听资料、笔录、证人证言、物证等证据种类用电脑、录音、录像等现代电子设备,在整个案件的证据链条中的先后顺序、每个证据所起到的证明力,有主有次的以最直观的方式展现在大家面前,大大增强了说服力度,能够较好的取得诉讼效果。
三、建立完善制度,专业技术人员保障
建立完善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以制度约束行动。领导重视,侦查人员也要从思想上提高认识,推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向规范化、科学化发展。加强侦查人员的思想教育,组织干警学习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最高检《关于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等,使其充分认识到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重要意义,自觉执行同步录音录像的有关规定,以此提高侦查人员对讯问录像工作的重视;充分认识实行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新形势下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需要,既有利于及时和全面固定证据,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有利于加强对讯问全过程的监督,促进办案水平的提高,从而做到文明办案、依法办案。
加强技术人员培训,建立和健全设备故障的应急机制。加强岗位培训,提高技术人员的操作技能和水平,使技术人员熟知设备的性能,能规范操作和熟练使用。强化宣传教育,增强保密意识,严防泄密,以保证所录制的视听资料客观真实。同时在审录分离的基础上,对部分侦查人员进行培训,以掌握同步录音录像的基本操作方法,以便在专业技术人员不在场的情况下,完成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需要。(杨秋琴 黄川)